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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311。
第五条学校地址:
学校本部: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西路98号;邮政编码:528216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毕业)认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毕业)认证要求,将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毕业)认证。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大专文凭。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三二段本科对本科协同育人工程”由我校环境工程技术专业与嘉应学院环境工程专业、韩山师范学院环境评价与咨询服务专业、韶关学院环境科学专业、室内环境检测与控制技术专业、环境工程专业联合开展。我校“三两阶段本科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设班。按照五年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试点实验班学生完成了三年的高职教育学习。全部考试合格,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取得我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通过选拔考核的实验班学生将在嘉应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韶关学院相应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嘉应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韶关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在实验班的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艺术(美术)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的,根据考生自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内,报考我院普通类专业时,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取得年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一门须达到C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内,报考我院文科(美术)的考生,参加高考文科、文化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物理、化学、生物考试,参加高考科学、文化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且至少两科成绩达到D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专业录取规则: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按省级投档规则投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按考生投档总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候选人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先录取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按计划额空调剂到专业录取,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按考生档案总分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空金额的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七条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实施,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加分和分数线。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合格者或经复检不适宜在录取专业学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指控
第三十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的标准执行。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申诉
纪检监察投诉联系部门:高校招生监察组
联系人:梁丽
监督员电话:0757-81773128,13973467117
传真:0757-81773128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57-81773133
传真:0757-81773122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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