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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0833。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邮政编码:510300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国家示范性高职高专、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毕业)认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毕业)认证要求,将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毕业)认证。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大专毕业证。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按专业划分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我校商务英语、软件技术专业分别与华南师范大学英语(职教教师)、网络工程(职教教师)专业联合开展“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韩山师范学院营养与检测、化学生物技术专业与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技术专业联合开展“三二段本科对本科协同育人工程”;肇庆学院精细化工技术专业与化学专业联合开展了“三二段合作办学项目”。以上专业均以“三二段本科计划协同教育项目实验班”形式在广东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组织。按照五年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试点实验班学生已完成三年高职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授予我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实验班学生经调剂选拔考核合格,进入相应本科学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本科学校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在实验班的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艺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各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美术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招生比例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比例。
第二十条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高校提档条件时,按本人意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专业的文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所有考试都要评分,至少有一门要达到C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并参加高考文科、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普通高中考试,参加高考科学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普通高中考试,且至少有两科成绩达到D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规则:按各省(直辖市)投档规则投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由高到低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投档规则投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技术分高者优先录取。
外省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投档规则投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的40%和技术科目统考成绩的60%计算总分。已投档考生的档案将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最高分到最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先录取技术分高的。
第二十五条我校的财务管理、食品营养与检测、国际商务(全球化管理)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人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额空的专业,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空金额的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的政策,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各省执行。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我校浙江省选课要求按公布的选课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公布的方案和浙江省有关办法执行。在江苏省,我校的录取原则是按照成绩第一、年级第一、年级第一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成绩、年级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合格或经复试不适宜在录取专业学习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其他专业。
第七章指控
第三十二条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核定并执行的标准执行。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联系人:谢琼生、周爱芳
监督电话:020-61230812
FaxNo。: 020-61230000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61230198,020-61230389
FaxNo。: 020-61230898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9年夏季高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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